1月9日中午,四维图新(002405)发布公告称,公司诉讼百度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终审判决胜诉,涉案金额6450万元。根据终审判决结果,扣除公司向上海市方达(北京)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委托诉讼费后计入公司净利润。
公告详细披露了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。
据悉,四维图新与北京百度网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自2009年开始在电子地图数据领域开展商务合作,并于2013年进一步达成《合作协议》。根据该《合作协议》,四维图新授权北京百度网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原告电子地图作品,并向四维图新支付相应许可费,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。合同到期后,双方未予续约。然而北京百度网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联合其关联企业百度云计算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在《合作协议》终止后,仍然继续使用四维图新提供的电子地图通过电脑终端、手机终端等途径向公众提供电子地图产品,以及超出原有合同范围在载相关应用上提供电子地图。上述三被告未经四维图新许可实施前述侵权行为,严重侵害四维图新就其电子地图作品享有的署名权、修改权、复制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,还严重违背商业诚信原则,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,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,损害了四维图新合法权益。
鉴于此,2017年,四维图新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。
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正式受理,并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。
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判决,并出具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》,具体判决如下:
1.自本判决生效日起,被告北京百度网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、百度云计算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“百度地图”网页版、“百度地图”ios版、“百度地图”android版、“百度Carlife”ios版、“百度Carlife”android版和“百度导航”android版上侵犯原告四维图新相关图形作品著作权的行为。
2.自本判决生效日起三十日内,被告北京百度网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、百度云计算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共同在《新京报》上刊登致歉声明,向原告四维图新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。
3.自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,被告北京百度网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、百度云计算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向原告四维图新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。
4.自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,被告北京百度网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、百度云计算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向原告四维图新连带赔偿合理支出926597.5元。
5.驳回原告四维图新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一审判决后,北京百度网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、百度云计算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,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。
近日,公司收到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》,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程序合法,应予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二级市场上,四维图新近年来股价总体低迷。截至8日午盘,其股价涨0.12%,报8.05元/股,盘中低点创2014年12月30日以来新低,目前总市值为191.4亿元。
来源:读创财经
审读:谭录岗